
医疗险拒赔,律师介入顺利解围
——天津云杰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张百万(化名)于2020年2月25日通过某微信小程序投保医疗险产品《××百万医疗险2019》,出具电子保单,该保单记载保险期限为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止。
张百万于2020年8月29日因病住院治疗,于2020年9月4日出院,个人支付医疗费31297.75元。张百万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于2020年11月9日出具《客户告知函》,以张百万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健康告知义务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委托云杰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李丽律师接手本案后,发现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2019年(投保前)我方住院病案中关于三级高血压的记录”,保险公司主张我方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患有“3级高血压”的情况。对此李丽律师做了双重准备,不光从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上下手,更是在确保我方当事人无三级高血压病史的情况下,指导当事人找医院出具相应的误诊证明,力求把保险公司方的抗辩途径彻底堵死。
经过李丽律师指导,当事人找到了医院并顺利开具证明,载明“患者入院时因情急述说,既往史记录有误,住院期间监测血压正常,未使用降压药物,现将既往史‘高血压病史’更正为‘否认高血压病史’。”
同时,财险公司公司并未就“2级或以上高血压”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进行举证说明。因此,不能证实我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方依法无权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而且该保险单形成于原告投保后,不能证明原告投保时被告是否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或对免赔额进行提示说明,因此双方之间成立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案件结果:
在李丽律师充足的庭前准备和出色的庭审发挥下,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并需要向我方赔偿保险金31516.96元。
本案要点:
本案之所以取得圆满结果,关键在于李丽律师对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娴熟掌握和透彻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无非就是协商和诉讼这两种结果,需要结合引发合同纠纷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了使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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