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杰律所王宁律师助力王女士维权,房产公司败诉!
案情简介:王女士与房产公司签订《天津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和违约条款。然而,在验房过程中,王女士发现房间连廊影响采光,要求房产公司整改或赔偿损失。房产公司却以王女士在购房时看到沙盘,就应该知道连廊的存在为由,认为自已无任何违约行为。而买房时房价高涨,王女士认为买房亏了才提出无理要求。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了专业的云杰律所王宁律师,寻求法律援助。
案件处理结果:王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多方寻找证据,在合同中文本中深挖线索。王律师强调,在合同补充协议中一项提及特殊房屋说明中载明。房间门窗外正前方6m以内有实体遮掩的特殊房屋,回复未无。通过这项文字说明,此房屋不是特殊房屋,如果房屋外部6m以内有连廊实体墙,属于房产公司违约。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定本判决生效15日内房产公司给付王女士违约金118730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以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零点一为标准,补偿期限按照房屋使用年限70年确定)。
律师作用:王律师为王女士争取了合法权益,通过深入分析合同和补充协议,并寻找关键证据,成功揭露了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她在合同补充协议中找到的特殊房屋说明中并未载明连廊存在。通过这项详细说明,王律师成功证明该房屋不属于特殊房屋,若房屋外部存在连廊实体墙,则属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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