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女士经由某中介与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交易合同》,协议中明确了房屋售价及若违约需支付的88000元违约金条款。签约当日,张女士支付了2万元定金。然而,合同签订后,因家庭内部反对,杨女士于当晚即与中介及张女士沟通解除合同,并提议退还定金外加2万元作为补偿。张女士拒绝此提议,坚持合同违约金条款,要求杨女士支付88000元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杨女士遂求助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的蒋岭律师,委托其代理诉讼。
在蒋律师的专业指导下,杨女士准备了详尽的证据材料,包括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双方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法庭审理过程中,蒋律师提交证据后强调,一是虽然是杨女士提出不再买卖房屋,但是,双方签约在凌晨,时间比较匆忙,此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提出解约;二是该交易合同系第三人提交的制式合同,违约金条款没有对张女士进行着重提示;三是违约金的设定目的系用于弥补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杨女士提出解除合同时间很短,张女士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发生其他经济损失的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交易合同》,同时判令杨女士返还张女士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远低于合同约定的88000元。
蒋律师在本案例中充分发挥了其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有效维护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通过细致分析案情,精心准备证据,蒋律师在法庭上成功质疑了高额违约金的合理性,强调了合同签署的急促性及格式条款的问题,最终促使法院作出有利于杨女士的判决,大幅度降低了其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彰显了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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