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杰法律大讲堂之社保公积金、福利(七十五)
劳动者于当月15日离职,单位为其缴纳了当月社保。但是单位以后半月没有义务为劳动者支付保险费用为由,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的工资,作为后半月单位缴纳社保的费用,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者离职前所在单位和新入职的单位均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只要在当月实际用工,不因劳动者月初或月中离职、月初或月中就职而免除。只不过在此情况下,单位之间约定俗成的做法是,如果劳动者在15日之前离职,由新入职的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如果劳动者在15日之后离职的,由离职前的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但该做法只是一般情况下约定俗成的做法,离职前的单位和新入职的单位均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单位缴纳的部分系单位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支出,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全部或部分扣除,也不存在因劳动者在月初或月中离职而产生抵扣工资的问题。劳动者个人缴纳的部分则可以从当月应发工资中扣除。
法律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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