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先生曾租赁实业发展公司的房产,原计划租用10间房屋并支付了32万元租赁保证金及首段租金135万元。然而,实际使用中,张先生仅使用了104室和110室两间房屋,并购买了110室。2019年,双方因租赁纠纷诉诸法院,张先生已按判决返还104室并补交了使用费,但租赁保证金未获退还。2023年,张先生再次面临实业发展公司的起诉,要求他补交其余未使用房屋的租金及滞纳金,总额高达1480万元。面对巨额索赔,张先生求助于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的邰凤珍律师。
在邰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法院最终驳回了实业发展公司对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先生成功避免了1480万元的经济损失。
邰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首先指导张先生全面整理并准备相关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在庭审过程中,邰律师精准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通常为三年。实业发展公司此次提出的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这一时效期限。此外,邰律师还强调,张先生并未实际占有或使用被诉房屋,也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且租赁保证金已实质上归实业发展公司所有。基于这些事实与法律依据,邰律师有力地论证了张先生不应承担所谓租金及滞纳金的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邰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有利于张先生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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