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为社会治理赋能(一)
《民法典》通过明确侵权责任主体、强化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及推动公权力介入调查,系统性构建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体系,有效守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 直接侵权人担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若能通过监控或目击者指认确定具体抛物者,则由其直接赔偿受害者损失。
2. 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的补偿规则:若经调查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非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例如,某小区发生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经排查无法确定具体楼层住户,则除能提供不在场证明的住户外,其余住户需按公平原则分担补偿责任。
3. 补偿后的追偿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则既保障了受害者及时获得救济,又避免了“无辜者”长期承担不公平责任。
1. 安全保障措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如安装监控、加固阳台护栏、设置警示标识等。例如,某小区物业未在楼顶安装防护网,导致花盆坠落伤人,物业需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若管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害发生,需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倒逼物业企业主动排查隐患,从源头减少高空抛物风险。
1. 公安机关调查责任: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后,公安等机关需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例如,某地警方通过调取小区监控、比对抛物轨迹,迅速锁定肇事者,为受害者维权提供了关键证据。
2. 调查手段与威慑力:公安机关可运用技术侦查、询问证人等手段,突破“取证难”瓶颈。同时,公权力的介入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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