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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物权编(一)

 

在建筑物业主权利保护方面,《民法典》通过强化共有部分管理权、降低决议门槛、明确收益归属及完善政府协助机制,构建了完整的业主权利保护体系,具体规定如下:

一、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共有部分范围界定
《民法典》第271条明确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274-275条进一步细化共有部分范围,包括:

道路与绿地: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城镇公共道路除外)、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属于业主共有。

公共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如电梯、屋顶、外墙)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停车位归属: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管理权行使规则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权(如共同使用电梯、楼梯)和收益权(如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且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民法典》第2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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