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解读一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二)
单位要建立性骚扰预防和投诉机制,雇主可能会为雇员性骚扰行为担责民法典对防范“性骚扰”的规定,有现实意义。
性骚扰话题,是社会上很关注的问题。之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有规定,但其缺陷在于,只是一个宣誓性规定,如规定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另外,性骚扰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实际生活中,同性之间、异性之间都可能存在性骚扰。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部分,对性骚扰问题作出规定,而且非常全面。
首先,民法典规定身体权、健康权部分,体现了性骚扰是侵害别人对其身体的自由支配。另外,性骚扰对他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损害。长期的性骚扰,会让受害者饱受压抑,心理健康受损。
其次,民法典明确界定了性骚扰,其本质是违背他人意愿。性骚扰不同于刑法上的强制猥亵情形。在民事责任中,一方面,当然要让实施性骚扰的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同时也要注意,性骚扰者为何可以做到违背别人意愿。受害者往往有忍辱偷生、不敢反抗的情况,因为很大程度上双方有职务上的从属关系。上下级之间,受害者碍于施害者的地位,不敢做声。
所以,民法典特别强调单位要建立起预防机制和授诉机制。 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实施性骚扰,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予经济补偿。高校里,按照教育部师德师风建设要求,对存在性骚找的老师,可以一票否决。别说晋升职称,连饭碗都保不住,会被直接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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