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022-4006

云杰动态

NEWS

民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六)

 

民法典在保护民众权利的方面规定了物业开支定期报告防止“糊涂账”、格式合同提供者有提示或说明义务、增设居住权制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开支定期报告制度的核心内容与要求如下:

一、法律条文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报告内容的具体范围

物业开支定期报告需涵盖以下关键信息:

服务事项与质量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具体服务内容(如安保、保洁、绿化等)。

服务质量标准及实际履行情况(如保洁频次、安保巡逻记录等)。

收费与资金使用

收费项目与标准:物业费、车辆停泊费等各项费用的明细及计算依据。

维修资金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明细、使用项目及审批流程。

公共收益管理:业主共有部分(如电梯广告、场地租赁)的经营收益及分配情况。

人员与责任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的责任分工与联系方式。

三、报告的公开方式与对象

公开方式

需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通常包括:

在小区公告栏、业主APP或官方网站公示;

通过定期会议(如业主大会)通报;

针对业主疑问提供书面或口头解释。

报告对象

业主:全体业主有权知晓物业开支情况,保障知情权。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机构,需接收详细报告并监督执行。

四、制度目的与意义

保障业主权利

通过透明化物业开支,防止资金滥用,确保业主对共有财产的监督权。

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如物业费争议、公共收益分配矛盾)。

规范物业服务

倒逼物业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明确服务标准与资金流向。

促进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构建和谐社区关系。

法律强制力

若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报告义务,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整改,或依法追究其责任。

 

Next

 

 

  • 服务邮箱

    YUNJIENK@163.com

  • 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电话

    400-022-4006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微信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地图导航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抖音号:yunjie1703
Copyright © 2019 - 2021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津ICP备11001192号-2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1384号 技术支持:众晖科技
首页
电话咨询
咨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