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三十三)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给孩子,能否反悔?
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但后来一方反悔了,这种情况能否改变?另外,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首先,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并不是单纯的赠与行为,而是与解除婚姻关系紧密相连的一个整体行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如果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里并不包括显失公平的情况,因为夫妻之间处理财产时,可能会考虑到感情等因素,这些外人无法判断。
其次,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分别向对方作出的允诺,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只是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并没有向子女作出允诺。因此,一般只有男方或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过户),但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有请求权的情况除外。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孩子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如果需要强制执行,通常只有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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