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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公司注销拒付余款,云杰律所时雪律师助设备租赁公司追回77350元及利息

案情简介:设备租赁公司与房屋拆迁公司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一个月,租赁费用154700元,期满后一次性结清。合同正常履行后,房屋拆除公司在支付77350元租赁费后注销,剩余77350元租赁费一直未支付。设备租赁公司无奈,遂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时雪律师代为起诉。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G女士(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股东)需给付设备租赁公司租赁费77350元及相应利息(以77350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自应该还款日至实际还清之日)。

律师作用: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提出起诉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股东G女士及具体办理相关手续的员工,并指导设备租赁公司准备合同、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材料。在法庭上,时律师据理力争,强调双方合同合规合法,设备租赁公司已依约履行义务并开具足额发票,但房屋拆除公司仅支付部分租赁费用后注销,剩余费用应由股东承担。最终,时律师成功为设备租赁公司追回77350元租赁费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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