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022-4006民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五十八)
今天分享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
3.探望权的行使: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止探望的情况: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形: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父母有严重传染病;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祖、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探望权。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服务邮箱
YUNJIENK@163.com
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电话
400-022-4006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1384号 技术支持:众晖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