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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甲美瞳店商标侵权被索10万,云杰律师助力Y先生终判仅赔2000元

案情简介
Y先生于2019年12月在天津注册成立公司,主营美甲、美瞳服务,以到店服务模式经营。两年后,Y先生被H女士起诉商标侵权。H女士于2019年11月在云南注册了相同品牌商标,并进行了宣传推广。H女士主张Y先生公司名称与其商标相同,构成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案件处理结果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Y先生委托后,迅速查明案情,指导Y先生准备相关证据,并建议其在不改变原有读音的情况下微调商标名称以规避风险。庭审中,律师据理力争,指出H女士未能证明涉案商标在天津地区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且美甲美瞳服务地域性强、流动性差,Y先生的经营行为未对H女士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Y先生仅需赔偿H女士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元。

律师作用
云杰律师通过精准分析商标法规定,结合行业特性,成功削弱了原告主张的侵权因果关系,为Y先生大幅降低了赔偿金额。同时,律师指导Y先生及时更名,有效规避了后续经营风险,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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