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杰法律大讲堂之社保公积金、福利(七十四)
劳动者在事业单位工作,有编制,后单位将档案转到人社局(人才管理中心),期同未缴纳五险,劳动者能否主张购偿?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劳动者在事业单位工作,有编制的情况下,事业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管劳动者的档案转到哪个部门保存,均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事业单位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及时进行补缴。
法律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服务邮箱
YUNJIENK@163.com
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电话
400-022-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