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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人权保护加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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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人权保护加成(二)

 

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也就是说私人生活安宁属于个人隐私,在未征得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情形外,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将属于违法行为

《民法典》将隐私具体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生活安宁,主要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扰、妨碍的权利。不管是普通人还是名人,都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属性,在与他人交往的同时,也需要独处,保持自己私生活的安宁,不被他人打扰。

第二,生活秘密,包含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他人不得擅自公开披露。

    安宁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被归入隐私权范畴 ,但其具备成为独立具体人格权的要件 。该权利具有双重属性:既保障物理生活空间免受侵扰(如非法闯入、噪音污染)也维护心理精神层面的安宁状态(如短信骚扰、恶意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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