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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一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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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一百三十八)

今天分享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为何无效?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然而,当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时,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明确指出,这种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有人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丈夫和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因此赠与行为应部分无效。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共同共有原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赠与行为无效: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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