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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刘先生为多年好友,刘先生因个人资金短缺,向张先生提出借款请求,并承诺尽快还款。基于信任,张先生先后借给刘先生共计10万元。然而,刘先生在仅偿还27000元后,以多种理由拒绝偿还剩余的63000元。张先生多次与刘先生沟通无果,遂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的邰凤珍律师代为起诉。
邰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与张先生的深入沟通,指导其收集并准备了包括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在法庭上,邰律师据理力争,强调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借条或借款协议,但口头达成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最终,法院采纳了邰律师的意见,判决刘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先生借款本金6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刘先生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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