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能源公司出于业务需要,与运营管理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租赁合同,租赁特定场地用于安装换电柜,并支付了1万元租金。然而,租赁后不久,A公司介入,声称运营管理公司对该场地并无使用权。具体而言,该场地既非运营管理公司承租停车场的组成部分,同时依据A公司与运营管理公司之间的《停车场管理承包协议》,运营管理公司被明确禁止转租或转让场地。面对这一突发状况,新能源公司要求运营管理公司退还已支付的1万元租金,但因不慎遗失租赁合同原件而陷入困境。随后,新能源公司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的王冲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王律师的专业指导下,新能源公司对运营管理公司提起诉讼,并将A公司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经过法庭上的激烈辩论,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虽然租赁合同原件遗失,但通过其他证据链成功证明了租赁关系的存在,并有力指出运营管理公司无权出租非停车场区域给新能源公司,且违反了与A公司的协议条款。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判决运营管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新能源公司返还1万元租金,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实际偿还之日)。同时,若运营管理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此案中,王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新能源公司争取到了关键的胜利。面对租赁合同遗失的不利局面,王律师巧妙利用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事实链条,成功证明了租赁关系的存在及运营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法庭陈述,不仅帮助新能源公司成功追回了租金,还赢得了合理的资金占用损失赔偿,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云杰律师事务所在复杂商业纠纷解决中的卓越能力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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