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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九

违背公序良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条文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违背公序良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既破坏了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也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法律认定此类行为无效,并支持受损方的分割和少分财产请求,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忠诚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双重保护,维护了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平正义。

 

注意点:

1.此行为具体路径应当解释为双方基于维护“婚外情”目的的赠与,该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受赠人应当返还已经接受的财物。如果原物已转让他人且他人构成善意取得等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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