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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十二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股权的转让与分割

1.夫妻一方为股东时股权转让

条文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解读:股权具有特殊性,涉及公司运营和其他股东权益。在无恶意串通证据时,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司稳定,不轻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这也警示夫妻,应尊重对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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