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022-4006

云杰动态

NEWS

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十三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股权的转让与分割

2.夫妻均为股东时股权分割

条文:第十条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解读:夫妻均为股东时,股权分割不能简单依据出资额。因为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投入和公司运营中的贡献复杂多样,法院综合考量多因素,能更公平地分割股权,平衡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权益和婚姻财产分割的关系。

 

Next

 

 

  • 服务邮箱

    YUNJIENK@163.com

  • 全国统一法律咨询电话

    400-022-4006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微信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地图导航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抖音号:yunjie1703
Copyright © 2019 - 2021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津ICP备11001192号-2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1384号 技术支持:众晖科技
首页
电话咨询
咨询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