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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十五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

(一)被抢夺方的维权途径

条文: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严重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被抢夺方申请保护令和禁令的权利,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注意点:

为维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及时让孩子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既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也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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