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十六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
(二)抢夺方主张合理事由的处理
条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抢夺方主张合理事由需有证据支撑,法律提供了合法的解决途径,避免随意抢夺藏匿子女引发混乱。无证据时按正常规定处理,确保孩子的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平。
注意点: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分居期间即可处理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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