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十八
优先考虑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形
条文: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解读:这一条款是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地。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直接关乎孩子的未来发展走向。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侵犯,会给孩子带来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创伤;赌博、吸毒等恶习,不仅会扰乱家庭经济秩序,还会在潜移默化中给孩子树立不良榜样,阻碍孩子正确价值观的形成;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则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稳定,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极度缺乏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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