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十七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
(三)分居期间抢夺子女的处理
条文: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解读:在夫妻分居期间,暂时确定抚养事宜并要求协助监护,是从子女最佳利益出发,保障孩子在父母关系不稳定时,依然能感受到来自双方的关爱和教育,这符合现代家庭法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同时,这也为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使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更加公正、高效 。
注意点:
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对实施一方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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