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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十九

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效力

条文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安全与稳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处分登记于子女名下的房屋时,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维护子女的利益。一旦完成处分行为,若无充足证据证明损害了子女利益,就不能随意主张行为无效。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如果父母可以随意撤销已完成的房屋处分行为,将会引发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严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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