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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二十一

 

追讨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条文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抚养费是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经济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追讨欠付的抚养费,这是对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等权益的有力维护。即便子女成年并独立生活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抚养子女过程中因另一方拖欠抚养费遭受经济损失的,依然有权追讨。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权益,也从法律层面认可和支持了直接抚养方的辛勤付出,确保抚养费的支付得到有效落实,维护家庭关系中的公平正义。


注意点:

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果是在离婚协议中对给付抚养费进行了明确约定,则应当按照该约定进行履行,同时也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严守。其次,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可以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欠付方支付抚养费,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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