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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二十

离婚协议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条文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解读: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生活充满变数,当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恶化或子女必要合理费用显著增加时,若仍按原协议执行,极有可能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是对子女利益的全方位保护。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在另一方以直接抚养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这既保障了子女的权益,也为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在不同情形下都能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注意点:

1.基于诚信原则,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有效,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

2)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

2.有证据证明发生显著变化时,可以事后要求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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