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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二十二

 

继子女受抚养教育事实的认定

发条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解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意义重大。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能够全面、客观地判断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共同生活时间固然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并非唯一标准。继父母在生活照料、家庭教育、承担抚养费等方面的实际投入,充分体现了其对继子女成长的关心与重视。只有综合权衡这些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抚养教育关系,切实保障继子女和继父母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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