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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

表决规则优化

原《物权法》要求业主决议需“双2/3”(专有部分2/3以上且人数2/3以上)通过,实践中因参与率低导致决议难形成。《民法典》第278条作出关键修改:

参与表决基数:决议有效性以“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为基数,而非全体业主。

普通决议: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如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等)。

特别决议:筹集维修资金、改建建筑物等重大事项需“双3/4”(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且人数3/4以上)同意。

实践意义

降低门槛后,业主更易形成共同意志,解决维修资金使用难、业委会成立难等问题。例如,某小区通过优化表决规则,成功推动电梯更新项目,打破“久拖不决”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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