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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物权编(三)

 

三、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属

收益归属原则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例如:

广告收益:利用楼顶、外墙设置广告产生的收入。

停车费:占用共有道路或场地的停车位收费。

场地租赁费:出租共有区域(如快递柜、基站)产生的收益。

合理成本认定

合理成本指产生收益必需的费用(如管理费、税费),由主张扣除方举证证明。

业主或业委会可起诉要求返还收益,法院应支持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归业主所有。

收益使用与分配

收益使用需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或分配给全体业主(《民法典》第283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公开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民法典》第9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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