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民法典物权编(三)
三、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属
收益归属原则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例如:
广告收益:利用楼顶、外墙设置广告产生的收入。
停车费:占用共有道路或场地的停车位收费。
场地租赁费:出租共有区域(如快递柜、基站)产生的收益。
合理成本认定
合理成本指产生收益必需的费用(如管理费、税费),由主张扣除方举证证明。
业主或业委会可起诉要求返还收益,法院应支持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归业主所有。
收益使用与分配
收益使用需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或分配给全体业主(《民法典》第283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公开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民法典》第9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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