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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一百一十一)

今天分享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1.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债权人举证不能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能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产、共同生产经营”:
①借款用途。可以从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用途,借款款项的资金流向及具体用途,夫妻双方自认的借款用途等入手,查明实际借款用途,以确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②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意思表示。若一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或意思表示追认债务,如还款、共同签名等,则可以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③夫妻收入来源、收入情况。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用于经营的,应当审查经营收入是否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经营行为,若否,不能当然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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