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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律所杨律师助力建筑公司追讨522万余元工程款获全胜

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施工内容、工程款金额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工程完工后,双方经对账确认结算总价款为14,296,836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置业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9,070,000元,尚欠5,226,836元工程款未予支付。建筑公司多次与置业公司沟通催款均无果,遂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杨宝潮律师代理本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处理结果:杨律师代理建筑公司起诉后,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如下:置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5,226,836元及利息(以5,226,8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应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建筑公司522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案件取得圆满胜诉结果。

律师作用:本案中,杨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精准指导证据准备,夯实胜诉基础。 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建筑公司系统整理并提交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结算单、已付款银行转账明细、双方沟通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确保每一项事实都有充分的书面证据支撑。庭审中精准击破对方抗辩,锁定胜局。 庭审中,置业公司以《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表》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结算金额的效力。杨律师当庭有力指出:该结算审核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置业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该表单的真实性。 同时,杨律师强调建筑公司已依约履行全部施工义务,工程已完成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已满足全部付款条件,置业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利益。 在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不仅支持了建筑公司5,226,836元全部工程款的诉请,还支持了自应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从"讨债无门"的困境中成功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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