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案情简介:Z先生从某代码公司离职后,因劳动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及补偿款共计92,462.48元。判决生效后,公司拒不履行,Z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然而,就在执行阶段,公司三名股东突然办理减资手续,以"减资后注册资本已认缴到位"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Z先生的债权面临落空,无奈之下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贾明星律师代理起诉。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追加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Z先生的92,462.48元债权最终获得了可执行的责任主体,避免了"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
贾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将原本看似无解的"执行不能"局面,转化为对股东的直接追偿,最终为当事人挽回全部92,462.48元的执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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