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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公司无力偿债股东被追责,云杰杨可律师成功为W女士减责至4900元

案情简介陈先生因公司拖欠工资等24070元申请仲裁获胜,但因公司无财产可执行,遂起诉股东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股东之一的W女士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杨可律师应诉。杨律师接案后,通过调取工商登记信息、深入分析公司法规定,发现陈先生主张股东资产与公司混同缺乏依据,且W女士已于2023年退出公司经营,不存在财产混同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采纳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W女士仅需在4900元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大幅减轻了其赔偿责任。

律师作用杨律师通过精准解读《公司法》中“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条款,成功反驳原告关于“股东资产与公司混同”的主张,并证明W女士已退出公司经营、无财产混同行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仅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的结果,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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