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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社保公积金、福利(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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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杰法律大讲堂之社保公积金、福利(七十六)

   

劳动件裁申请中,如何对社保事宜提出主张?

如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此时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因此,当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各地区劳动监察大队)或税务机关(即各地区税务局)进行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各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受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本身并非行政机关,不具有相应的执法权力,对劳动者提出的关于社保事宜的仲裁请求,也无权受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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