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为家庭和睦聚力(四)
老有所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意味着扶养人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法定继承人,而是扩展到了包括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在内的各种组织和个人。这一变化有助于增加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调动社会养老机构和民间救助机构的积极性,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从而推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需要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具体来说,扶养人需要负责遗赠人的生活照料、医疗照顾等,并在遗赠人去世后处理其后事。作为回报,扶养人在遗赠人去世后可以获得其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旨在以一定利益鼓励人们对需要扶养的老年人进行照顾,是财产行为与道德行为结合的社会互助行为。扶养人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财产利益,而是扶养、 帮助被扶养人,即保障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虽然有偿、双务,但并非商事合同,难以衡量是否等价。扶养不仅包含物质的供给,还包括生活上的扶持照顾、 精神上的关怀慰藉,同时也需要扶养人有始有终、长期持续地履行扶养义务,不能单纯以物质等价来判断是否公平合理。
遗赠扶养协议在成立生效并实际履行的情形下,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人虽然是血亲骨肉,但同样无法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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