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三十二)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财产能否反悔?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常常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等紧密相连。一旦婚姻关系解除,基于诚信原则,赠与一般不允许随意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单纯的赠与行为并不相同。离婚协议时的赠与行为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除非原告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可变更或撤销等情形,否则当事人不能单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夫妻关于财产关系的约定虽然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但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合同编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与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有冲突的情况下,本案系因离婚协议引起的纠纷,应优先适用有关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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