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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一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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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一百七十五)

今天分享民事诉讼中缺席审判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前提,仅在特定合法情形下适用

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

决。必须到庭的被告(如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育费的被告等)不适用该情形,拒不到庭时法院优先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

庭。

 原告方特殊情形下缺席‌:一般原告缺席会按撤诉处理,但存在三类例外可适用缺席判决:一是被告已提出反诉,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可就反诉部分缺席判决;二是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其他补充情形‌: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案件判定其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下落不明,经公告

送达后仍不应诉,且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也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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