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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三

 

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条文: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此条规定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的撤销权,是对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护。夫妻不能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平衡了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

注意点提示:

1.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发生在离婚之前。

2.该债务已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为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存在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无须动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3.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的适用余地。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恶意串通的举证证明标准较高,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实践中,债权人大部分是以撤销权纠纷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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