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二十四
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予子女约定的效力
法条: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解读: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是一种兼具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的特殊赠与行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方原则上不能随意撤销,这体现了对离婚协议稳定性和子女权益的有力保护。若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另一方和子女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从而保障了协议的履行和子女的财产权益。当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约定的权利,并依法分割财产,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对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确保离婚协议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和履行。
注意点:
1.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留给子女的,同样无法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任意撤销权。
2.如果双方在调解书中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也不能撤销。
3.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相关财产主张权利,子女在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张权利。
4.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该约定并重新分割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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