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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撞伤路人,配送公司拒赔——云杰律师成功帮当事人获赔42581元

案情简介M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途中,与跑腿骑手J先生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M女士骨折。经交通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J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M女士不负责任。事故发生时,J先生正在执行快送平台配送订单,属于履行工作任务期间。然而,事后M女士就赔偿事宜多次与J先生及配送公司沟通,均未果,对方互相推诿,拒不承担赔偿责任。M女士无奈之下,委托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杨可律师代理本案,依法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M女士全面收集并整理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庭审中,杨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全部证据原件,并提出核心代理意见:事故发生在快送订单配送过程中,J先生系接受配送公司指令、接受配送公司管理从事工作,双方应认定为雇佣(劳务)关系; J先生在提供劳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配送公司依法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虽然提供订单的公司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并非同一主体,但双方之间存在协议,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M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42581.18元。

律师作用:本案中,杨可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以下核心利益: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本案最大难点在于:下单公司与投保公司不是同一家。杨律师通过深入分析双方协议关系,成功将保险公司拉入赔偿主体,避免了当事人只能向无力赔偿的个人骑手追偿的困境。确立用工主体责任。杨律师抓住"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这一关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主张配送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后续向保险公司索赔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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